11.1 一般规定


11.1.1 房屋装饰的修缮应满足使用功能,并应符合经济、美观及环保要求。
11.1.2 对房屋原有装饰完好部分,应充分进行利用。
11.1.3 在查勘各种装饰损坏时,应同时检查其基层的牢固程度,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先进行加固。
11.1.4 房屋装饰修缮不应损坏原有房屋结构。
11.1.5 房屋装饰的修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43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1.1 建筑装饰修缮设计一般把“满足使用功能”放在首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再考虑经济、美观。考虑到上述情况,对原条文进行了调整。
11.1.3 房屋各种装饰在修缮时,其基层牢固是装饰修缮的必要条件,故本条作此规定。
11.1.4 近年来由于装饰修缮破坏结构从而导致房屋出现险情的情况多有发生,为杜绝该类现象,装饰修缮不应破坏房屋结构。当确实需要改动结构时,应请专业单位对改动后的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复核。
11.1.5 房屋装饰的修缮应采用安全、对人体无害和无环境污染的材料,因为房屋的装饰材料往往置于建筑的表面,作此规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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